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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济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暂行办法的t通知

2019-02-14     浏览量:

   惠济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暂行办法为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鼓励辖区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全国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上市和挂牌交易,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3 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郑政〔2009〕35 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郑政〔2012〕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法。一、积极培育优质上市、挂牌企业资源(一)积极鼓励经营业绩优良、市场前景好的行业骨干企业上市;积极鼓励市场前景好和成长迅速的小微企业挂牌。(二)企业列为上市、挂牌培育对象的条件:1.企业依法在惠济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2.具有一定规模,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作规范,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3.符合拟上市或挂牌板块的各项要求;4.已制定上市或挂牌工作计划,并确定专人负责上市或挂牌工作;并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上市或挂牌合作协议,— 3 —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相应服务协议。(三)企业列为上市或挂牌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缴税证明;4.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或挂牌辅导协议,并开展辅导工作;5.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或挂牌辅导、辅导验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的上市或挂牌申请等阶段性文件材料,应及时报区金融办备案。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区金融办。通过资质审查,被确认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可享受区级相关扶持政策;区级上市培育企业可优先选入市级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成功上市后享受郑州市上市挂牌奖励政策。二、大力支持企业上市或挂牌惠济区政府设立支持企业上市或挂牌专项资金。区财政局每年从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上市或挂牌企业培育、引导和奖励。(一)支持企业上市。对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募投资金投资于惠济区的上市培育企业,区政— 4 —府给予资金奖励 600 万元。(二)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区政府奖励 180 万元;挂牌企业如从股转系统成功转板,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区政府按上市支持政策予以差额奖励。(三)支持企业在全国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对在区域性股权展示块成功挂牌的培育企业,区政府奖励 5 万元;在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区政府奖励 50 万元。(四)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对区内成功实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且募投资金投资在我区的企业,视同惠济区企业成功上市,享受同等奖励政策。(五)支持上市公司总部迁入我区。对已上市或挂牌的企业,总部迁入我区,并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视同我区上市或挂牌企业,享受同等奖励政策。以上奖励由企业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后落实。三、不断优化企业上市或挂牌的社会环境(一)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目标,完善计划,有力实施。加强规范化管理,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把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落到实处(二)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被列为上市、挂牌培育对象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鼓励各类中介机构来我区开展企业上市、挂牌培训服务;通过举办境内外企业上市、挂牌推介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三)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激励机制。对重视、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四、附则(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列为上市、挂牌培育对象的企业必须按照惠济区上市工作的整体要求开展上市或挂牌工作。对不配合管理工作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规定的所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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